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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如何看待市场环境证据的证明价值

毕伟成 律师 一线刑辩 2024-05-10




毕伟成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注册执业律师

广强食药环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核心律师

高级注册食品安全管理员





“别人卖。我也卖,为什么只捉我”“我是看到别人卖我才卖的”这样的自辩理由能成立吗?

其实,在食品刑事案件中,我见过的每一个涉案个体户都会对办案机关说同样的话,但我却也没见过任何一个办案机关会接纳这一点作为有效的自辩理由。办案机关的认定逻辑很简单:“你看到别人卖,不代表这事就合法,不代表你能合法地卖”“别人也卖,不是不捉,只是还没捉”,甚至更简单的“你不要说别人,老实交代你的问题就行了”。

而从辩护人的角度看,行业环境和市场环境虽然不能直接作为当事人不存在犯罪故意的辩护理由,但也具有一定的证据价值:

第一,办案机关搜集的关于当事人主观犯罪故意要件的证据,多见于以下两种证据形式:

一种是通话、对话记录,比如当事人作为销售者其与生产者或者进货上家的对话,如果后者在向当事人推销涉案产品时曾经展示过市场上的同类型产品,并告诉当事人同类型的产品在市场上是能正常销售的,从这个角度而言,上游人员是将市场环境作为向当事人承诺产品合法性的一种手段,我们即能由此主张,当事人是从上游人员口中了解到涉案产品的市场环境,从而误信该产品的合法性;

另一种是当事人的网络浏览、搜索记录,办案机关在办理网络销售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时,往往会将当事人的手机或者电脑作为涉案物品或者作案工具,检查手机电脑内存里的文件和网络浏览、搜索记录,在当事人的这些浏览、搜索记录中,是否有关于这些涉案产品的正面消息呢,是否存在某些以“医疗”,“养生”“专家”为名称的网站或者网络账号为这些或者同类型的产品的合法性站台呢,这些都是能说明当事人曾经获得过涉案产品合法性信息的事实;

第二,市场环境和同类型产品的销售情况,往往可以证明涉案产品的正常市场售价。

在统计当事人的涉案金额时,如果某些产品的金额价值无法评估,或者当事人的售价虚高,那我们就可以通过市场上同类型产品的售价来证明涉案产品的正常售价,以有效降低当事人的涉案金额。

第三,同类型产品在市场上大面积流通,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当事人不存在主观犯罪故意,但我们可以以此主张当事人只是误信网络上的信息,其主观恶性不大,从而提出罪轻辩护意见。

同时我们也能搜索同类型,甚至同产品的司法判例,以厘定同类型案件的量刑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提出罪轻轻判甚至罪轻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电话:020-37812500 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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